第一条 为鼓励钓鱼比赛裁判员努力钻研业务,提高裁判工作水平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:国家级裁判员、一级裁判员、二级裁判员、三级裁判员。

第三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,热心钓鱼事业,积极参与钓鱼裁判工作。

第四条 裁判员必须身体健康,熟悉钓鱼技术,努力钻研钓鱼比赛规则和裁判法,执行裁判工作做到严肃、认真、公正、准确。

第五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国家级裁判员:

1、担任一级裁判员四年以上,或担任省市级以上钓鱼比赛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4次以上。

2、精通并能准确、熟练地运用钓鱼比赛规则、裁判法、在全国性钓鱼比赛中2次胜任分区裁判长以上职务,具有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

3、具有较高的垂钓和裁判理论水平,掌握钓鱼比赛场地、水域、鱼类品种以及水质、水文、气象等知识,能妥善处理实际工作中发生的各种情况,临场应变能力强。

4、具有培训与指导一级裁判员工作的业务能力。

5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,年龄65岁以下。

(二)一级裁判员:

1、担任二级裁判员三年以上,或在省市级钓鱼比赛中3次担任分区裁判长以上职务。

2、熟练掌握和运用钓鱼比赛规则、裁判法,能拟订完善的符合实际的竞赛规程,具有组织钓鱼比赛的全面工作能力,有一定实践经验和裁判理论水平。

3、具有训练与指导二、三级裁判员的能力,高中以上文化程度。

(三)二级裁判员:

1、担任三级裁判员二年以上,或在地市级钓鱼比赛中担任2次分区裁判长以上职务。

2、熟悉钓鱼比赛规则、裁判法,能独立拟订竞赛规程,比较准确地加以运用,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。

3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。

(四)三级裁判员:

懂得钓鱼比赛规则并能正确执行,受过正规培训,能担任县级比赛的裁判工作,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。

第六条 申报、审批程序:

(一)具备申请技术等级条件的裁判员,由本人填写申请表,经所在钓鱼协会签署意见,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。

(二)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钓鱼协会审核,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;

一级裁判员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钓鱼协会审核,有关主和部门审批,并报中国钓鱼协会备案;

二、三级裁判员由地、县级钓鱼协会审核,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。

(三)经审批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裁判员,发给证书、证章。

第七条 定期考核裁判员。考核内容包括:钓鱼比赛规则、裁判法等理论知识;比赛的实际裁判工作能力;每年的注册及执裁情况。

本制度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,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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