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《中国钓鱼比赛组织》,对裁判工作提出规范要求与工作准则,特制定本裁判法。

第二条 本裁判法主要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正式钓鱼比赛,其它钓鱼比赛参照执行。

第二章 赛前准备

第三条 组织裁判人员学习中国钓鱼协会制定的钓鱼比赛组织办法、规则、裁判法以及竞赛规程,明确任务和要求,布置工作计划。

第四条 对比赛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。

第五条 制订比赛所需器材、物品计划,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。

第六条 在赛前会议上,介绍竞赛工作准备的落实情况。

第三章 裁判人员

第七条 裁判人员与参赛运动员的比例,不得少于20%。

第八条 裁判人员包括:

(一)总裁判长、副总裁判长。

(二)编排记录长、分区裁判长。

(三)裁判员。

第四章 总裁判长职责

第九条 组织和领导比赛的全部裁判工作,根据竞赛规程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问题,掌握全场比赛动态和进程。

第十条 组织裁判员学习,分配裁判员工作。在比赛中可根据情况,调整裁判员的任务,撤换不称职的裁判员。

第十一条 比赛中发生意外,决定更换比赛场地,直至向组委会提出暂停、延期或终止比赛。

第十二条 审核、签发成绩册,宣布比赛成绩。

第十三条 组织裁判人员总结工作,填写裁判工作记录。

第十四条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处理一切有关事宜,完成总裁判长指定的工作。在总裁判长缺席时,代行总裁判长职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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